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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发现问题该怎么办?

来源:丝路人才招聘网 时间:2018-07-09 作者:丝路人才招聘网 浏览量:
合同的签订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比如在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二手汽车,需要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再比如在外工作租住房子,会有租赁合同的身影出现;亦或者打开刚下载好的APP同意其提出的授权条款,是为格式合同。由此可知,合同的形式各样,并非只有白纸黑字签订的书面文件才能被叫做合同。

有合同,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普通人日常接触到的合同多以最贴合生活的形式出现。但当涉及到企业间的生意往来或者基于招工产生的合同时,产生纠纷的概率会大很多。职场招收职场人,劳动合同的出现极为常见。那么,当应聘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发现被骗了或者由于自身的原因产生了重大误解,有何救济手段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甲公司招聘市场总监,乙经历多轮面试后杀出重围,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招工合同。签的时候由于乙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中,没有认真仔细地核对每个合同条款,一个开心就果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结果到后面才发现,合同上说的月薪1万并非以人民币为单位,而是以日元为单位。乙懊恼不已。

那么,基于这种情况,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发现问题后乙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乙能否在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甲公司并没有欺诈乙或刻意隐瞒计算单位为日元这一事实的主观故意,则甲对乙客观上违背意思自治订立合同不负责任。乙构成重大误解。但需要注意的是,甲乙这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立刻生效,也就是说,合同不会因为乙说自己理解错了而无效。

那乙怎么办呢?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但要强调的是,撤销甲乙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乙通知甲“我不去啦,我看错了”即可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乙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同时,由于重大误解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乙的过错,那么,乙需要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反,如果甲公司存有欺诈的故意,如故意不写明计算单位,或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乙,乙因此产生认识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成立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聘人乙依旧享有撤销权,但其权利产生的理由不一样。且由于甲公司有主观故意,则乙撤销合同的同时,甲公司还应对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撤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从签订之时便没有效力,对甲乙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乙重获自由之身。

因此,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合同并非一签订就变为无可改变的绝对事实,有具体事由时,应当具体分析,采取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合同的签订主要涉及到意思自治,这里乙的重大误解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乙知道计算单位为日元,是不会签订这份劳动合同的。

同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诸如生意往来上的合同签订等,成立重大误解时,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由谁承担缔约过失之责,则根据过错原则进行分析即可。这样,劳动合同签订后出现此类问题,以小见大,可寻找民法上救济手段和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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